信息化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发布时间:2024-02-01浏览次数: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学院信息化资源科学配置和有效利用,建立和完善信息化数据管理体系,促进数据共享和利用,加强数据质量和安全,支撑与保障学院决策、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将明确信息化数据产生和使用的原则、方式、职责、形式和过程,从管理上保证数据在全院范围内的有机整合,保证数据的安全性、正确性、完整性、一致性、实时性和有效性。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数据是指各类信息系统产生、保存和利用的相关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人事管理数据、教务管理数据、学生管理数据、科研管理数据、财务管理数据、行政办公管理数据、资产管理数据、招生就业管理数据等。

第二章 数据共享管理

第四条 学院数据共享平台是信息化数据资源建设的主要载体,坚持 “一数一源”,统筹建设信息化数据交换共享体系。建立数据资源一次产生、采集机制,避免多头采集,重复采集。凡属数据共享平台可以获取的数据资源,各业务应用系统必须在学院共享数据平台上获取,不得另行采集。

第五条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涉密数据外,学院相关业务部门有义务向学院数据中心和其他业务部门提供可共享的数据资源。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业务部门不得拒绝其他业务部门提出的信息化数据资源共享需求。原则上允许院内各部门、单位在其业务和管理范围内,通过一定工作程序,授予不同的权限后按需共享,访问数据后各数据库系统自动做好日志,并定期进行访问审计。

第六条 对校园内数据产生、使用和质量管理应遵循“谁产生数据,谁保证质量并负责维护;谁使用数据,谁负责符合性验证并提请修正;谁审核授权,谁负责管理并协调解决”的基本原则。

第七条 各部门、单位因决策支持、业务管理、教学科研等需要的数据,本着“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平台”的原则,经审批授权后,通过学院数据中心统一提供。各类信息系统数据原则上应与学院数据中心集成并通过数据中心实现互联互通和共享利用。尚未与学院数据中心集成的,应制订工作计划,逐步完成数据集成工作。

第三章 分工与职责

第八条 按数据共享管理职责可分为数据管理部门、数据产生部门和数据使用部门三部分。

第九条 数据管理部门负责学院信息化数据的统筹管理和技术支撑,包括制定数据标准、接口标准、数据安全策略和管理规范,推进落实学院各项信息化决策,数据中心建设运行,提供公共数据服务等。教育技术中心负责学院信息化数据资源的建设与管理。

第十条 数据产生部门负责本单位信息系统数据的产生和运维。单位负责人是本部门信息化数据资源管理第一责任人,要明确分管领导和具体负责人,并建立分层次的数据共享审核管理机制,根据学院相关要求开展数据的采集、存储、发布、备份、归档、安全、质量等全周期管理及数据共享服务。

教务处负责学生学号的编码,统一协调学生处、招生就业处、继续教育学院所属学生的统一编码,人事处负责教工职工号的编码,后勤管理处负责房屋等资产设备的编码。

第十一条 数据使用部门可在其业务和管理范围内向数据管理部门提出数据共享申请,数据管理部门将根据相关要求评审数据共享申请,授权并管理数据的使用效力。共享数据资源只能用于部门履行职责和特定工作需要,数据资源使用部门要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共享数据使用的全过程管理。

第四章 数据质量管理

第十二条 数据质量管理是指为了满足信息使用的需要,对信息系统的各个信息采集点进行规范,包括建立模式化的操作规程、原始信息的校验、错误信息的反馈、矫正等一系列的过程。

第十三条 建立数据从釆集、处理到维护的全过程管控体系,各数据产生部门对所管理的数据有质量把关的责任,应定期检查、梳理业务范围内所负责的数据;各数据使用部门对所使用的数据有审核提请修正的责任,确保数据质量,重点把好数据的采集关,确保源头数据真实、完整、规范、及时。

第五章 数据交互形式

第十四条 不强制采用信息化手段提供数据接口,但是信息化手段会改善和简化信息提供过程的管理、规范使用。

第十五条 数据使用部门、单位应根据学院数据标准中的格式提出合理要求,由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协调数据产生部门、数据中心、厂商等机构,协商具体的数据交互形式。

第十六条 数据共享交互形式只限于视图、接口、电子文件,除保密数据外,不允许出现纸质文档交互数据。

第六章 数据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数据安全管理是对信息系统各类数据的敏感性、隐私性、可用性的保护。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泄露数据,各单位有义务保护学院各种数据的隐秘性,不得将数据信息用于申请用途外的活动。对于违反规定对外泄露学院数据者,应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数据产生部门应建立数据备份制度,定期备份和检查数据,制定数据备份恢复方案,确保数据出现异常后能够及时恢复。

第二十条 数据产生部门在数据提供内容确定、数据交换接口完成后,如果用于共享的源数据结构或内容变更,需提前向信息化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以避免发生数据混乱,造成数据使用部门的服务异常。

第二十一条 数据使用部门在使用校内数据时只能通过公共数据平台获得,不得在业务部门间以离线文档形式传递。对于授权获取的共享数据,只能进行共享、引用和衍生数据,不能增加、删除和修改。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并于印发之日起施行。